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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律师费连下“紧箍咒”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06年05月23日作者:解放网

  律师风险代理收费最高不超过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%;异地办案预收差旅费需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;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

  晨报讯昨天,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司法部联合下发《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》,对律师服务收费连下3道“紧箍咒”。 该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执行。

  风险代理是指聘请律师者不必事先支付或部分支付律师费,而根据案件最终结果决定给付律师费金额,办案难度越高风险越大,律师费也随之加大。而对此做法,律师业此前一直没有明文规定,导致风险代理收费标准不一。

  《办法》此次规定了风险代理的收费上限,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%。同时,婚姻、继承案件,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,请求给付赡养费、抚养费、扶养费、抚恤金、救济金、工伤赔偿的,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4类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。此外,刑事诉讼案件、行政诉讼案件、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禁止实行风险代理收费。

  另外,《办法》还首次规定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,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,经协商一致,由双方签字确认。如果需要变更费用概算的,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。如果违反的,司法行政部门将依照《律师法》以及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》实施行政处罚。此外,还规定律师服务费、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。除所列三项费用外,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。 


  记者发现,《办法》还将“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”列入律师收费评判标准。专业人士表示,律师的职业声望在执业过程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因素,按照其社会声誉和工作水平制订收费标准,符合律师行业的特点。该人士表示,如果上海暂行的律师收费办法与即将实行的《办法》有抵触,上海将作及时补正和修改